《清城区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办法》政策解读
为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依法保障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18〕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司法局研究制定了《清城区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资金性质: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经费,是指所需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当年有省级专项资金下拨的,先由省专项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解决。
二、资金补贴对象:在区司法局依法统计在册的镇(街)、村(居)人民调解员。企事业单位、其他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可参照执行,但国家有关法规明令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员补贴。
三、案件类别:根据调解难易程度,划分四个类别:一类为特别重大案件、二类为疑难复杂案件、三类为普通案件、四类为简易案件。
(一)一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30人以上;
2.涉及争议标的在20万元以上;
3.因案伤残或死亡3人以上;
4.区级(含)以上人民政府交办的纠纷案件;
5.到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上访或信访的纠纷案件;
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案件;
7.其他经区司法局研究认定的重大矛盾纠纷案件。
(二)二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
2.涉案标的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3.因案伤残或死亡3人以下;
4.经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功,依法由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
5.其他经区司法局研究认定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案件。
(三)三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4人以上、10人以下;
2.涉案标的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3.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按时履行完毕。
(四)四类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涉案当事人在4人以下且案情不复杂;
2.涉案标的在1万元以下;
3.经调解达成口头调解协议的简易案件;
4.经调解2次以下可达成调解协议并及时履行完毕的简易案件。
每宗案件只能划入一个类别,并领取相应补贴。符合第四类简易案件的,仅需填写《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其他三类案件均需制作完整规范的调解卷宗。
四、资金补贴标准:
(一)一类案件,每件补贴1000元;
(二)二类案件,每件补贴800元;
(三)三类案件,每件补贴200元;
(四)四类案件,每件补贴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