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规范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行业市场管理,加强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行业企业(以下简称住建管理行业企业)的监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细化我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的意见》的通知(粤建法〔2013〕5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修改本办法。
三、文件主要内容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办法》共二十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诚信信息建立与录入。在本市从事住建行业活动的企业应当向市住建管理局报审资质,签订诚信承诺书,并提供资料由市住建管理局建立对应的《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行业企业诚信档案》。
(二)诚信信息管理与使用。市住建管理局制定清远市住建行业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三)诚信信息公布。实行企业诚信信息公布制度。企业基本情况、变更情况、业绩情况及管理人员信息一经核查确认,即可对外公布。
(四)诚信信息监督管理。住建管理行业企业及其执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由市住建管理局有关执法机构责令改正,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罚则。在诚信管理过程中,涉及违法行为的具体法律责任,依各法律法规处理。
相关信息
关于印发《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诚信行为记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