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3日,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清远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2018年修订版)》(清府办〔2018〕44号)(以下简称“市城独奖励办法(2018年修订版)”)。我区实行的《清远市清城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城区府办发〔2010〕56号)与市城独奖励办法奖励办法(2018年修订版)对象的发放范围和奖励金的发放方式不同。为落实市城独奖励办法(2018年修订版)的要求,必须要对我区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进行修订。
二、
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奖励办法主要修订的内容有两点:
(一)
是将终身没有生育(含只在婚后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本区户籍城镇居民纳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新增对象中。上述修订扩大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的发放范围,统筹解决了城镇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历史问题与现实情况,是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未生育子女的夫妻的优待和关怀,充分体现了优待奖励的可及性。
(二)是转变了部分新增奖励对象发放奖励金的渠道,将原规定由单位发放的奖励对象统一改由所属户籍地发放,并且按130元/月/人的发放标准进行发放。原因如下:一是根据《清远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清府办〔2018〕44号)第三点的规定,原由单位发放的新增奖励对象改为由户籍所在地发放;二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确保政策的可延续性,同时彰显奖励办法的公平性,原由单位发放的新增奖励对象(如市直单位人员发放标准为100元/月/人),按户籍地发放改由我区发放后,发放标准统一为130元/月/人,实行同一个区同一个标准。
清远市清城区卫生健康局
201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