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告》制定出台的背景
住房保障是清城区政府改善民生的重点项目,也是政府保民生、促和谐的一大举措,具有社会公益性。《2019年度清城区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及条件的通告》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省及市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改善民生”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保障、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住房保障要求,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坚持依法依规、严格审核,坚持部门联动、街、镇协同,坚持应保尽保、保护困难群众权益。
二、《通告》出台的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及《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府令第181号)、《清远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清城区实际,加快完善清城区2019年度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及条件,清城区住房保障中心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作修改,形成了《2019年度清城区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及条件的通告》文件稿。
三、《通告》出台的目的意义
清城区政府为满足困难群众基本的住房需求,做到住有所居,应保尽保,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及条件,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让困难群众在享受政府的惠民政策,才能更好的维护和谐秩序,安居乐业。
四、《通告》的主要内容
(一)住房保障对象的准入标准及条件
1、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
1.申请人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是本地城镇居民户籍,且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应在本地城镇实际长期居住。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不限户籍,但必须提供外地户籍的家庭成员在户籍当地没有享受住房保障的证明。
2.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生活自理能力。
3.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城镇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区户籍。)。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和建房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自有住房包括安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和自建私房等)。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清城区辖区内没有承租政府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房,且在审核其间没有赠与房产。
6.申请人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25200元/年,不超过2100元/月(收入含工薪性收入、公积金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退休金收入)。
7.7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当地上年度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8.申请人家庭资产总额规定:一人户不超过5万元,二人户不超过10万元,三人户不超过15万元,四人或四人户以上不超过20万元。
9.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代步性质的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和普通摩托车除外);如有营运性质的机动车辆,车辆价值不得超过6万元(以政府认可的评估公司评估为准)。
10.申请人在申请住房保障期间无待处理的违法犯罪行为,正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不能享受住房保障。
符合前款条件且达到25周岁的单身人士可申请住房保障。
2、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是2015年至2019年的全日制大、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不限户籍。
2.申请人在市直、清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清单位)、私营企业等单位工作并办理了录用或聘用手续、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3.申请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子女等在申请人的工作地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建房用地、单位提供的过渡性住房、政府的直管公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清城区内工作并签订了2年以上(含两年)的劳动合同。
2.至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止,上溯1年以上在清城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3.申请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子女等在申请人的工作地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建房用地、单位提供的过渡性住房、政府的直管公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住房保障期间无待处理的违法犯罪行为。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代步性质的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和普通摩托车除外);如有营运性质的机动车辆,车辆价值不超过6万元。
(二)申请住房保障需提交的资料
1、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需提供的资料:
1.住房保障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证明材料。
3.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证明。
4.家庭成员收入、社会保险缴纳、缴税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以及家庭财产状况证明材料。
5.涉军家庭、低保、孤老、残疾的,需提供合法有效证明。
6.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或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如租赁合同)及住房的现场照片。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住房保障需提供的资料:
1.住房保障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证明材料。
3.毕业证书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毕业证明材料。
4.被用人单位录用、聘用的证明材料,如聘用合同等。
5.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
6.单位无提供住房的证明材料。
3、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需提供的资料:
1.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证明材料。
3.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4.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
5.单位无提供住房的证明材料。
6.清城区的居住证。
清远市清城区住房保障中心
相关信息:
关于公布2019年度清城区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及条件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