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近年来,清城区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长,机动车为广大市民提供便利的同时,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不稳定因素也日益增多,交通事故发生后产生的救治费、丧葬费等资金没有到位是最主要原因。为此省、市先后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专门用于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为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率,扩大救助范围,确保救助资金惠及更多有需要的群众,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清远市清城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二、实施办法具体内容
(一)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和职责。清城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为清城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负责全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同时,兼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垫付和依法追偿垫付款等工作。
(二)救助基金的垫付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清城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及时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1.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3.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车主或肇事司机无能力承担抢救费用的;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受伤人员经抢救在72小时内病情稳定的,病情稳定后的治疗费用应按照正常渠道解决。抢救时间超过72小时但不超过7日、个人抢救费用不超过10万元的,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在申请结算抢救费用前应当先将费用申领资料报请区卫生健康局审核。抢救时间超过7日或者个人抢救费用超过10万元的,抢救费用结算申请应当经区卫生健康局审核后由区基金管理中心提请区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核,审核前可以组织专业人员提供审查意见。联席会议审核同意的,应当报市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备案。垫付的具体金额由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三)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流程。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并需要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垫付申请。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本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对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垫付费用划拨至医疗机构账户。
(四)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流程。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符合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直接将垫付的丧葬费用转入殡葬服务机构账户,并书面告知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
(五)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追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需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
2019年12月13日
相关信息:必威比分网 办公室关于印发清城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