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
(3)《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二)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2010年修订;
(3)《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
(4)清城区工业园区相关资料;
(5)清城区主要交通干线资料。
(三)引用标准
(1)《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2)《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4)《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主要内容概述
《清远市清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首先对区界明显及土地利用类型简单的区划进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其中无区域满足0类区要求,故不划定0类声环境功能区;4个区域满足1类区要求,直接划分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12个区域满足3类区要求,直接划分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剩下的1个区域内用地类型较为混杂、噪声源零星分布、区域现状噪声在2类标准左右,直接划分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
1类标准适用区域有3个片区,总计面积245.78平方公里,占比19%;
2类标准适用区域包括QC2-1清城区中心片区(清城区其他区域)、1个区域,总计面积920.63平方公里,占比71.0%;
3类标准适用区域有12个片区,总计面积129.90平方公里,占比10%。
清城区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交通干线:4a类区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区域;4b类区为高速铁路、铁路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区域。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二)文件拟确立的主要措施
1、道路交通噪声控制措施
(1)声源控制:交通噪声源主要来自机动车,因此首先必须从声源开始控制;
(2)传播途径上采取的措施:加强和优化主干公路两侧道路绿色屏障建设;
(3)对道路采取的措施:对现有道路支线道路和低层临街建筑旁建设绿篱复合低声屏障工程等措施。对无法采取以上措施或是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能达标的道路,可考虑采取道路限速,或是路面改造等可行的措施。对于拟建和规划建设的道路,在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中应明确提出噪声控制要求;
(4)对敏感建筑物采取的措施;
(5)道路沿线未来开发用地的要求。
2、工业噪声防治措施
(1)持续推进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2)加强企业的噪声污染防治意识;
(3)向周围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必须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经许可后方可正常作业。
3、施工噪声防治措施
(1)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施工场所;
(2)噪声全过程控制。
4、社会生活噪声防治措施
(1)加强城市规划工作,优化布局;
(2)加强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管。
三、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