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持续火红,二手房交易也随之走俏,然而相应的房屋买卖纠纷时有发生。近日,清城区法院审结一起因集资房房改而引发矛盾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05年6月28日,张敬(化名)和王西(化名)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张敬将其单位某公司集资房以44500元整转让给王西,并约定张敬与公司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费用由张敬承担,双方转让房屋的税及其他一切费用由王西承担。签订协议当日,王西向张敬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张敬也交付了房屋,并将当初支付房屋集资款的收款收据原件一并交予王西,王西则一直在该房屋居住至今。
2012年年初,公司告知王西,该集资房已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了房改,可以办理房屋产权证。王西闻讯后,就将相关的购房收款收据交到该公司由其代办房产证,并交付了6739.46元房改款。之后王西多次要求张敬去协助办理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然而张敬却以各种借口予以拒绝。王西无奈之下只得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敬协助其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并偿还其代为垫付的6739.46元房改款及其利息。
争议焦点
张敬认为涉案房屋是其单位分配的集资房,双方约定此房屋不得出售,并对此办理了公证,据此张敬主张其与王西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无效,其愿意退还44500元房屋转让款给王西,王西则应返还房屋。对于王西垫付的6739.46元购房款,张敬认为当初其购买涉案集资房时已付清购房款给公司,事后他并未收到公司要其继续支付购房款的通知,他也并未要求王西代为支付,因此这6739.46元应由王西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
法院到该公司调查得知,涉案房屋原是由该公司集资兴建的集资房,目前已按政策进行了房改,并已办理了房产证,经房改后的集资房允许在市场上自由交易。而王西所支付的6739.46元是房改中必须要交纳的款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敬和原告王西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原告王西按约定付清了房款,被告交付了房屋予原告居住至今,双方亦按实际履行了协议内容,所签订的协议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虽然签订协议时涉案房屋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但目前该房屋已取得房地产权证,并登记在被告名下,已具备履行过户办证的条件。且被告的工作单位某公司已明确表示该房屋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故被告应将本案讼争的房屋过户给原告。对于原告王西所交付的6739.46元房改款,该款项的性质应属于张敬与某公司之间以办理房屋产权证为前提进行房改时需交纳的费用,该费用应由张敬负担。因张敬不主动履行房屋过户义务,不主动缴纳房屋房改款项,王西为成就房屋过户条件而垫付了6739.46元,造成了王西损失,张敬应偿还王西6739.46元及相应的利息。据此法院遂依法判决张敬协助王西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王西名下,并偿还6739.46元及利息给原告王西。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经济活动往来中,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以善良的方式履行自身义务,为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出一分力。不能为了眼前的利益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只会浪费自身及他人时间、扩大双方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