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同窗QQ协商合伙创业,却起纠纷
阿园和阿钊是高中同学,平日就喜欢通过QQ保持联系。2011年6月的一天,阿园正在上网的时候,发现阿钊QQ头像又在欢快地闪动:“阿园,你是否真想做生意?我这有个合伙项目,你可愿意投5万元?”“当然!资金我可以去筹。”被创业激情鼓舞的阿园当即同意,两人随后你来我往在QQ上协商着合伙事宜。阿园投入合伙资金不久后因个人原因决定撤回资金,阿钊也体谅阿园的难处在QQ上表示同意退还5万元,但却一直拖延。阿园只好将昔日同窗告上了法庭,近日,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案件。
QQ聊天记录何以为证,主机被扛进了法院
阿园称其已足额投入合伙资金5万元,其中现金3万元,转账2万元,两人在QQ聊天时有确认支付情况,阿钊也承诺过返还5万元。为证明自己所述属实,阿园向法院提供了记载有上述内容的QQ聊天记录。然而阿钊的陈述却大相径庭,他指出QQ聊天记录的主体和内容均是虚假的,阿园口中的QQ号码2617XXXX并非其在使用。而且两人早已通过面谈形式达成了口头合伙,自己为合伙项目添置设备、东奔西走,却仅收到阿园迟迟交来的合伙资金2万元,剩下的3万元阿园至今未交,阿园未足额出资才是违约一方。双方各执一词,QQ聊天记录能否为证,成了关键。
阿园为证明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请来双方的四位老同学证明聊天记录中的QQ号码2617XXXX为阿钊本人使用。一审法院为查明事实组织双方现场上网查看记录,阿园于是将载有涉案QQ聊天记录的电脑主机扛进了法院。电脑显示,阿园的QQ群组“高一(四)班”成员中有上述四位同学与2617XXXX的聊天记录,而且阿园提供的聊天记录也与电脑记录一致。虽然阿钊既不认可老同学的证词,也不愿到现场查看记录,但法院在比较双方证据优势后采纳了QQ聊天记录,并根据记录中多次提及“剩下的2万”、“才三万”、“又是拿现金给我是吗?”等字眼,认定阿园除转账外,还支付了现金3万元的事实。而且阿钊在聊天记录中也多次承诺退还5万元,故一审法院判决阿钊向阿园返还5万元及利息。
虽然阿钊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但在二审中,阿钊最终承认了QQ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二审法院也据此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说法
据办案法官介绍,QQ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已明确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类型之一,故QQ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但因QQ聊天记录具有无形性、易破坏性、虚拟程度高及聊天主体不确定性等特性,导致QQ聊天记录在作为证据使用时其真实性较难确定,所以QQ聊天记录一般不单独为证,需有其他的辅助证据配合证明(如证明QQ号码是本人的、证明当时确实是本人在使用这个号码聊天、证明聊天记录没有被篡改过等等),才能作为定案判决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