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对方不满十四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近日,我院审理一宗强奸案,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农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农某系外来务工人员,2009年因犯抢劫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出狱后,农某冒用他人名义,进入清城区某工厂工作。期间,农某认识了某小吃店店主的女儿即被害人。农某明知被害人年仅12岁,仍与其谈恋爱,并于2012年9月的一天下午,趁同宿舍的人外出之际,带被害人到宿舍,与其发生性关系。随后,被害人的父母察觉了这事,遂阻止女儿与农某的来往。2012年11月某天,被害人离家出走,与农某私奔,落脚在东莞某工厂,期间二人再次发生性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农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被害人不满十四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强奸罪,同时属于累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不论是家庭还是学校,都应加强未成年人的性教育,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普及,让未成年人远离侵害。
相关法律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