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熟人好办事!在这样一个人情社会里,有时有熟人认识“内部人”确实为我们办事带来一定的方便。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们的这样认识实施诈骗行为。近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邓某以“内部购房”、“内部人帮购社保”为由诈骗他人财物,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若干。
案例一:
2013年国庆期间,容某利用假期到各大楼盘看房,经过比选,看中了清远市某山湖城的房屋。由于该楼盘房源比较紧张,当时只能订购第二期的房屋。之后,容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邓某,邓某称可以内部购买第一期的房子,但需要将首期购房款和定金转到她的银行账户上。心急购房的容某对此并没有产生怀疑,直接将首期购房款和定金共82230元转给邓某。2013年11月中旬,经他人提醒,容某到售楼部查询房屋的情况,得知早已出售给他人。这时,他才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了。
案例二:
吴某是广州一家发廊的经理,在工作中认识了邓某。二人经常通过微信聊天逐渐熟络起来。2013年12月,邓某得知吴某想帮其母亲和妻子购买社保,便声称自己认识广州市社保局的工作人员,能够帮助吴某的母亲和妻子以倒闭工厂员工的身份购买社保。因邓某平时出入都有司机接送,且经常戴名表、用名牌包包,吴某觉得她是个有头有脸的人,对她很是信任,并先后四次支付了邓某购买社保的相关费用共116000元,但邓某并没有办事。
案例三:
曲某、彭某、杨某等人都想购买市区海伦某楼盘的房屋,希望能够以“内部认购”的方式拿到低折扣,减轻自身的购房负担。2013年12月,他们通过别人介绍认识了邓某。邓某称该楼盘的市场价约为5000元∕平方米,她因认识内部销售人员可以拿到3800元∕平方米的价格,但需要支付一定的“好处费”。为了取得曲某等人的信任,邓某帮他们在售楼部垫付了5000元的诚意金。于是,曲某等人信任地把购房定金和“好处费”共175000元支付给邓某。2013年12月底,曲某从网上得知邓某是一个有前科的骗子,就赶紧打电话给邓某要求归还相关款项。但此时,邓某已经把钱都花光了。
法官提醒:
骗子之所以能够成功骗到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骗子抓住了被害人急于办事、贪小便宜等心理,让被害人对他产生信任,从而实施诈骗行为。特别是在购置房产时,不能贪图便宜,不能轻信他人,一定要到正规授权的售楼部购买,同时要注意查看楼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预售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