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应区别情况对待
在日常生活当中,我们经常听到“父债子还”的事情,那么“父债子还”究竟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呢?近日,清城区法院就公开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刘某强因经营养殖业,多次向原告刘某聪购买饲料。2011年4月经双方结算,刘某强签字确认欠原告饲料款1万9千余元。结算后不久,刘某强及其妻子朱某先后去世。原告刘某聪遂找到刘某强的两个儿子,要求他们清偿其父亲生前债务。后者则认为其父亲去世之前,刘某聪并没有追讨过欠款,而且他们也没有看到其父亲签订的字条,即使父亲确实有欠下货款,但是父亲已经过世,对于生前欠下的债务,他们一概不予承担,因此两人拒绝偿还欠款。刘某聪无奈之下,只得起诉到法院,要求两人在继承其父母亲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货款1万9千余元。
庭审中,经法官征询两被告,两人均确认结算单上刘某强的签名是其父亲的亲笔签名。法院另查明,刘某强于2012年1月去世,其妻子朱某于2012年8月去世,夫妻俩婚后共生育两个儿子,即本案中的两被告,父母相继去世后,儿子继续经营养殖场。
法院认为,对于刘某强在去世之前欠下原告的货款,有刘某强在去世之前签订的结算单据予以证实,庭审中,两被告也均确认结算单上刘某强的签名,故对于刘某强在去世之前欠下原告货款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同时,在刘某强和朱某去世后,其儿子继续经营养殖场,实际上是继承了父母的遗产,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法院遂依法判决两被告在继承刘某强、朱某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向原告清偿货款1万9千余元。
由此可见,“父债子还”在法律上并没有依据,但是在父亲死亡的情况下,子女如继承了父亲的遗产,则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如放弃继承,则可以不偿还债务,但应当在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