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态文明的提出,环境保护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但是,一些人却把环境保护的执法权当成牟取私利的摇钱树。8月4日15时,清远市清城区法院对引起媒体和当地群众广泛关注的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原环保局局长陈柏和滥用职权、受贿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柏和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合并总和刑期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
2011年4月的一天,村民向清城区环保局投诉甲公司将经营的猪场猪粪排入北江某支流,影响了村民的生活用水。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被告人陈柏和却利用其局长身份、职权,以行政处罚作为生财之道,在2011年中秋节前后某天收取该公司经理王某一好处费30000元。之后,被告人陈柏和又分别在2012年、2013年的中秋节、春节前后四次共收取王某一好处费20000元。
另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陈柏和在对清城区相关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协助年审及介绍环评业务、审批过程中,多次收受乙公司的法人代表张某某80000元、收受丙公司职员王某二120000元。
此外,被告人陈柏和还在对清城区石角镇一家无牌无证电镀作坊进行环保执法过程中,在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将并不属于危险废物范围的铜板、电镀挂件等违规扣押后非法变卖从中获利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柏和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声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对被告人认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当日一同执法的工作人员的证言和证人谢某某的证言均证实是被告人陈柏和利用其清城区环保局局长的职务身份,不顾其他执法人员反对,违法扣押了放于仓库内的一批铜板、电镀挂件等贵金属物品,证人张某某、王某三的证言亦证实上述违法扣押的物品是被告人授意其变卖并从中谋取私利10000元。同时,举报信等有关材料证实被告人滥用职权的行为引起群众的愤慨,严重损害国家执法机关的声誉。因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辩护意见不成立。关于被告人认为仅受贿14000元的辩护意见,法院指出,被告人受贿250000元,有证人张某某、王某一、王某二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自书交代材料,有关书证及检察机关对被告人供述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只受贿14000元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法院还指出,有关部门是掌握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才对其立案调查的,被告人不属于自动投案,同时,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也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也不属于认罪态度好,但鉴于被告人退出赃款2500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陈柏和当庭表示上诉。(蒋茂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