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的口舌之快,造成同事间心存芥蒂,甚至放火烧车以吐怨气。近日,清城区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放火案件,被告人朱某为自己的一时冲动负责,被依法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朱某与杨某本是同事,同事间因为误会产生小摩擦也是正常的。2014年6、7月,因工作原因朱某与同事杨某产生口舌纠纷,为此朱某心里一直吞不下这口气。9月份朱某辞职,朱某心想既然都辞职了,一不做二不休决定去报复杨某一吐自己心中的恶气,10月5日凌晨l时,朱某携带预先准备好的汽油来到原工作单位门口,将汽油倒进杨某停放在单位门口的面包车里面,然后利用火机将一塑料胶袋点燃后扔进车内,利用点燃的塑料胶袋引燃车内的汽油将车点燃。放火后,朱某即离开现场。朱某此放火行为造成面包车左后窗玻璃和车尾玻璃破碎,后车窗窗框和车顶被烧焦,后三排座位不同程度烧毁,车辆维修费用合共人民币10228.46元。案发后,朱某与杨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杨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为了个人恩怨,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朱某归案后能坦白交代其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且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本来一场同事间的小事,却因为朱某的不冷静不理性最终锒铛入狱。还是那句老话:“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同事间矛盾可通过耐心沟通、相互体谅得以化解,正所谓伸手不打笑脸人,但如果逞一时之快,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将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