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请了一帮工人从事装饰工程,自己收到工程款后却以发包方未结清工程款为由拖欠剩余的工人工资,在劳动部门责令整改后不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还玩起了失踪。近日,某装饰公司的一名老板被我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据悉,这是我院判处的首例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而入刑的案件。
2012年4月份,被告人吴某明以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某娱乐中心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后被告人吴某明将该工程分别转包给被害人胡某刚、黄某辉、刘某明等人负责施工,至2012年8月14日,娱乐中心的装饰装修工程全部完工,被告人吴某明在收取了合同约定的120万元工程款后仍以发包方增加了工程量但未付清工程款致其无力支付等为由逃避支付被害人胡某刚、黄某辉、刘某明等人的劳动报酬共计96340元。后有关部门分别于2012年10月l5日和2013年1月13日责令被告人吴某明整改,但其仍拒不支付。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明的家属与被害人胡某刚、黄某辉、刘某明等人达成调解协议,已支付被害人工资69998元,并约定剩余工资于2013年7月30日之前还清,至庭审时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被告人辩称,劳动报酬96340元包括了工人工资和材料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明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支付情况等,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