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作为一种信息传播活动,其最大的优点就是广而告之,能在同一时间内向众多消费者传递信息。正因为此,众多的企业和商家为能使企业的产品能在市场上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成功地销售,促使潜在需求转变为现实需求,纷纷选择发布广告。广告在发挥其作用的同时,因广告而产生的纠纷也就随之而来。近期,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广告合同纠纷,广告发布方因未能按期发布广告构成违约,被法院依法判决退还1500广告费。
原告是一家投资顾问公司,为了增加其知名度,与被告清远市某广告公司签订一份《灯柱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由被告按照原告提供的内容及要求进行设计、制作、安装广告,发布日期为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广告费用为6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分两期向被告支付了6000元广告费,被告也按期于2012年5月30日发布了广告。2013年3月5日,原告发现被告在其指定地点发布的广告牌被拆除。经查,原来是被告在发布广告的灯柱租赁期满后,未与相关部门办理《灯柱租赁合同》的续签手续。为此,原告以被告存在欺诈,合同应为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退还广告费,并赔偿其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灯柱广告发布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虽然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被告存在其与相关部门签订的《路灯灯柱广告租赁合同》到期后未能继续签订续租合同以致广告牌在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期限未到期便被拆除的情形,但是被告的上述行为只是构成了对《灯柱广告发布合同》的违约,对《灯柱广告发布合同》的效力并不构成影响。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欺诈理由不能成立。但是,由于被告只为原告发布了9个月的广告,仍有3个月未能按期发布,明显已构成违约,因此对于剩余未发布的广告时间,被告应当将已收取款项即1500元退还给原告,遂依法作出上述原判。(李航邓洪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