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刘某与被告黄某、唐某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由于涉案工程未结算,双方对各项费用的结算各持己见,为突破困境,我院依据双方的申请,委托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的申请事项进行鉴定,鉴定人张复兴(化名)出具《工程鉴定报告(初稿)》,但原、被告均对该鉴定报告的某些内容提出异议。
双方僵持不下,法院出妙招
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根据该条规定,法院通知鉴定人张复兴到庭作证。
张复兴:原、被告双方的异议我已初步知晓,我会一项项向大家进行解释。
原告:我方对综合楼部分工程款有异议,因当时特殊情况,我方给予被告先进行了签证,但被告并没有按照签证内容完成全部工程。
张复兴:关于该部分,经鉴定,发现卫生间垫层未做,构造柱及过梁完成一层、砌体还有六分之一未完成,被告是否认可。
被告:卫生间垫层确实未做,但构造柱及过梁一层完成了。
原告:被告在撒谎。根本就没做......
双方如此又进入了激烈的争持当中,主审法官询问鉴定人能否在专业层面对该项争持部分提出一个合理的建议呢?
张复兴:我建议,卫生间垫层扣除,构造柱及过梁算被告已完成,砌体扣除六分之一。原、被告是否同意?
原告:同意。
被告:我也同意。
就这样,鉴定人张复兴对十几项争议事项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释,并承诺对某些异议项目进行复核,整个过程长达近四个小时,结束后鉴定人已是口干舌燥,疲乏不已。
释疑解惑,鉴定人出庭获好评
“没想到鉴定人这么耐心,而且如此专业,这下对鉴定报告的质疑都消去得差不多了,”原告王某舒心地说。“鉴定人还承诺对几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异议回去复核并答复“,被告唐某如是说。
公正司法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线,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础。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便是我院为加强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一种重要方式。利用这种方式,力求达到“法院审判透明、公正;群众诉求信服、满意”的良好效果。(吴文蔚邓洪政)
法律连线
【鉴定意见】是指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鉴别和判断后作出的书面意见。由于鉴定主要是鉴定人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的一种判断,它只是证据获取途径中的一种,而非绝对的、最终的结论,所以,2012年修改时将原法中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
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认为鉴定不十分明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让鉴定人就某些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说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对鉴定意见表示同意或提出异议,也可以要求重新鉴定,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