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轿车的普及,驾校越来越成为一个热门行业,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的驾校也使得同行之间的竞争日益白热化。一些有识之士在取得机动车教练员资格证后往往货比三家,择栖而居;驾校为扩大生源,常常鼓吹师资力量雄厚,极个别驾校甚至拉郎配,造成“被”受聘。近日,我院审结了一件姓名权纠纷案,某汽车培训公司被判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000元。
原告何某某是一名70末的清远本地人。当初,为了增加竞争能力,何某某积极参加了汽车教练员培训,并取得教练员资格。2011年9月的一天,何某某从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网发现自己受聘于某汽车培训公司名下,职业为教练员,起始时间是2010年11月至2015年11月。顿时,他大脑一片空白,这是钓鱼网站?同名同姓的巧合吗?他又再一次仔细核对网站名称、姓名、教练证号等。没错,所有的资料都没错,他“被”聘用了。之后,何某某多次与某汽车培训公司交涉,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但双方协商进展并不顺利,直到1年1个月后,该公司才到有关部门办理了何某某的解聘手续,但赔偿问题仍然没有结果。近一年后,何某某还是觉得咽不下这口气,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汽车培训公司书面赔礼道歉,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某汽车培训公司则认为,何某某没有受到名誉或经济上的损失,要求法院驳回何某某的诉讼请求。
对于某汽车培训公司为何有何某某的教练员资格材料,原来何某某曾向该公司的前负责人咨询过车辆挂靠事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某汽车培训公司未与原告何某某签订合同,未征得何某某同意擅自使用何某某教练员资格证,用于交通运政系统教练员聘用流程,其行为已构成对何某某姓名权的侵犯,应对何某某要求书面赔礼道歉的请求予以支持。同时,侵权行为导致何某某教练员资格证不能同时用于其他公司,造成原告相应的财产损失,结合被告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某汽车培训公司向原告何某某书面赔礼道歉,赔偿损失2000元,并驳回了原告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必须坚持诚实信用原则。投机取巧、偷梁换柱虽然能取得一时的利润,但不可能长期健康发展。同时,对不诚信的行为,相关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纳入黑名单,使不诚信行为在经济上受到惩罚。(蒋茂杰,0763-3392742;邓洪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