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达诉求的方法有很多,但不是每一种方法都能奏效。有的人会采取“博眼球”甚至是极端的方法表达诉求,期望得到重视。殊不知,有些极端方法已经触犯了法律,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清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以极端方法表达诉求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祝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祝某是清远市清城区某楼盘项目部水电工程的包工头,因工程量结算问题,多次找项目部的负责人协商处理未果。2014年11月26日中午,祝某再次来到项目部协调解决,但该负责人避而不见。14时30分许,一时冲动的祝某为强迫该负责人到场与其协商,遂携带一个打火机、一把水果刀及装满10升汽油的汽油桶到项目部的办公室内,将汽油倒在自己身上及泼洒到地面,并手持水果刀和打火机,威胁办公室内的两名工作人员不能离开现场。直至当日16时许,经过公安机关的多次劝解后,被告人祝某才走出办公室,结束了这一闹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祝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虽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经构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处。
法官提醒:表达诉求,一定要讲道理、讲秩序、讲法律,必须以不损害国家、社会和集体利益,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根本,这样才能促进问题的解决。采取极端的方法表达诉求并不能解决问题,甚至有可能触犯法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