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在生产力欠发达的广大农村地区,农民一年的吃穿用度几乎全系于此,土地之于农民的重要性可谓不言而喻。近年来,随着国家城镇化的加快,城市建设用地和农业用地之间的矛盾愈发尖锐,国家也陆续出台了相应政策以保护现有耕地。但是偏偏有些人,无视国家法度,打着土地租赁的幌子,干着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罪恶勾当。今年七月初,清城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案件。
案件回放:
2013年1月,被告人陈某与清远市辖区内某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承包了该村若干土地用于开挖鱼塘。但令村民疑惑的是,陈某雇来的几台挖掘机白天并不动工,都是到了晚上夜深人静之时才开始动工挖泥,陈某的反常举动引起了村民们的注意。原来,签订合同后,陈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动用了3台挖掘机在该区域内开采一种灰白色泥土,俗称瓷泥。同年3月份,国土部门得知情况后派人到当地进行了实地调查,对陈某所开发的区域进行了仔细的测量与鉴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这种无证开采的行为。但利令智昏的陈某不仅没有悬崖勒马,反而变本加厉加紧开采,造成9.25亩基本农田丧失耕种功能。据其本人交代,在接到有关部门责令停工的通知后,他并未有所收敛,并大言不惭地称是“为了挣钱”。
刑释男利欲熏心,属累犯
2013年9月,陈某到公安机关自首。经查,陈某于2006年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于2011年刑满释放。释放后仅两年,不知悔改的陈某就再次触犯刑法,可谓是罪上加罪。所不同的是,他的犯罪手段不再是简单粗暴的抢劫,而是打着土地租赁的幌子妄图瞒天过海。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开挖瓷泥,并最终导致9.25亩耕地受到严重破坏,数量较大,致使其完全丧失了耕种功能,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陈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陈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基于以上事实,法院最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陈某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瓷泥开采,改变了其耕地用途,并造成了近十亩耕地丧失耕种功能的严重后果。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机关算尽的陈某最终还是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法官在此也提醒大家,自古成由勤俭破由奢,只有勤劳才能致富,切不可像本案中的陈某一样,因财迷心窍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张语晨 邓洪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