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险却拿不到保险金,你烦不烦?杨某就遇到这种烦心事,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年多来,自己多次奔走都未拿到应赔的保险金。近日,我院审结了该案,保险公司以诉讼未告知拒赔被判败诉,杨某终于可拿到应赔的保险金86590.55元。
面对十几万元的赔偿款,杨某虽然有所不甘,心里千万个不愿意,但一想到自己为爱车购买有不计免赔率的商业保险,事故又发生在保险期内时,不由暗暗地大松一口气,庆幸最终不会自己“割肉放血”。于是杨某在赔偿后带齐相关材料到保险公司索赔,未想到保险公司却不全额“认帐”,认为麦某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52625.22元有2867.42元不属于理赔范围,对方车辆的维修费等77571元属扩大损失,亦应不予赔偿等。面对保险公司的答复,杨某气不打一处,愤而向法院起诉,要求:1、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其已支付给麦某的医疗费2867.42元;2、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其已支付给潘某、潘某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合共9436.80元;3、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已支付给欧某的车辆维修费、拖车费、评估费等财产损失合共78465.64元;4、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庭上,双方唇枪舌战,剑拔弩张。保险公司认为,“麦某的医疗费中有2867.42元不是卫生部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范围,应不予赔偿。”杨某则反驳道:“如何治疗,是否开药,开什么药,那是医生的事,我怎么知道,难道你说不赔就不赔,那我们买保险有何保障?”。保险公司还认为,“保险条款通用条款部分第十三条约定,‘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于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导致保险人无法及时抗辩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本案中,整个车辆的维修评估过程我们没有参与诉讼、抗辩,造成损失扩大,按照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应不负责赔偿。”杨某则果断回应道,“车辆出险时已报告保险公司,车辆维修评估时有鉴定部门参与,没有造成损失,应依法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保险公司主张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约定剔除部分医疗费,只向原告理赔了49757.80元,被告在诉讼中没有举证证明其剔除的医疗费2867.42元属于条款中约定的超出标准范围的医疗费用,应依法赔付该医疗费。法院还认为,认定车辆损失77571元有价格事务所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书及生效法律文书佐证,是交通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该费用并非因保险公司未及时抗辩而产生,亦应依法予以赔偿。法院结合案件其它证据等,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杨某支付含医疗费、维修费、误工费等的保险金86590.55元。
法官后语:人不信不立。对属保险理赔范围的,保险公司应积极主动去赔付,切忌造成客户用脚去选择。毕竟,保险保太平,双赢才是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