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村长不久,发现可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轻松挪用村资金而不被人发现,这位村长顿时将竞选时对村民许下的承诺抛之脑后,三年任期内轻松挪用村资金10万多元。
2008年3月,刘某成功当选为某村村长一职。入职后不久,其所在的村对外出租了一些山地及田地,收取了租金,并由村长刘某代为保管这些租金。看着自己手里花花绿绿的钞票,刘某不由得动起了歪脑筋。他想着这钱反正是由自己保管,少没少也没人知道,不如自己先花了,等以后有钱的时候再还给村集体,这样就神不知鬼不觉了。于是,在担任村长的3年任期内,他先后挪用了租金10万多元,用于个人挥霍。任期到期后,刘某在与新任村长交接时,由于账目对不上号,他挪用资金的事情才被曝光。
案发后,刘某的家属筹集资金退还了全部款项,并取得了村民的谅解。法院遂依据刘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判后余思:谁来监督村干部?
一名小小的村长竟然能够在整个任期内持续作案,挪用村资金10万余元而不被发现,这不由得引起我们对村干部监督问题的思考。在我国,村干部的身份不同于公务员,纪委的纪律之杖够不着,也不同于行政意义上的党政干部,监察的紧箍咒套不上。
事实上,随着村级自治管理事务范围的不断扩大,特别是在一些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地方,在涉及到征地拆迁、土地承包等事项时,村干部的权力也越来越大。由于缺少监管,位小权大的村干部违法犯罪呈不断上升趋势,尤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经济类犯罪为主,而且相当一部分涉案金额巨大、涉及领域广泛,影响十分恶劣。要管住村官的“钱”与“权”,应制定严格的民主决策程序和科学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村务公开,在程序上加强对农村干部的监督。总之,“别拿村官不当官”,有关部门应大力加强农村干部的防腐拒变能力建设,让村干部回归其本来的职责,成为带领农民脱贫致富的领导者,而不是罪恶的制造者。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