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过激手段私自砸毁违章建筑,对该建筑材料仍需赔偿。近日,我院对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进行一审判决,判决朱某华夫妻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元。
原告朱某荣和被告朱某华为同祖父的堂兄弟,原告父亲在清远市清城区建有一座房屋,该房屋前面原建有一座“小瓦房”,房屋与“小瓦房”之间有“菜地”,该“小瓦房”及“菜地”均没有产权证。2012年6月,原告朱某荣将“小瓦房”拆除,并在该位置在没有报建手续的情况下重新建造房屋。新建房屋在建过程中,被告认为原“小瓦房”属于祖父遗留房屋的其中一部分,不同意原告建造房屋。2013年1月26日,被告朱某华夫妻到原告在建涉案房屋的现场阻止原告建房,并动手推倒部分在建围墙和屋梁。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31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朱某华夫妻共同砸毁原告在建房屋,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使被告认为原告拆除的“小瓦房”属于共有财产、所在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被告亦不得采用砸毁房屋墙体的过激做法,而应循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原告未经审批而建房,该建筑自身存在违法性,属于违章建筑,其受法律保护的程度较合法建筑为低,建筑物自身不受法律保护,但构筑被毁房屋墙体的建筑材料系原告的合法财产,两被告应对毁坏的水泥、砖块、钢筋等材料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