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句话虽然已经耳熟能详,并得到了广大司机朋友的认同和遵守,但依然有小部分司机怀着侥幸的心理公然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醉酒驾车,甚至在遇到交警执法时不惜暴力抗法,而他们最终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日前,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宗案件,司机王某因犯危险驾驶罪及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执行拘役11个月,并处罚金。
2015年1月的一天晚上9点左右,石角镇某小区门口路段忽然传来“嘭”的一声,两辆停靠在小区门口的摩托车忽然被一辆疾驰过来的小轿车撞倒在地上。肇事小轿车的司机是四十多岁的王某,这天王某和几个朋友吃饭多喝了几杯,饭后王某不听朋友的劝告,执意自己驾车回家,当车行驶到某小区门口路段时,王某由于酒劲发作,精神出现恍惚,车辆失去控制冲向路边,撞到了停放着的摩托车。
小区保安听到响声后,立刻跑过来查看情况。这时,肇事司机王某却重新发动车辆准备逃离现场,小区保安立刻将王某截停并报警。交通民警虞某等人接报后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在处置过程中,肇事司机王某不配合交通民警的处理,借着酒劲蛮横阻挠交警工作,并用拳头击打虞某头部,致其倒地后继续上前用脚踢打虞某腰部,后在其他民警的共同协助下才将王某制服。经鉴定,王某驾车时血液乙醇浓度为245.06mg/l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交通民警虞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在庭审过程中,王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妨害公务的行为发生在醉酒状态,事后已经十分后悔,请求从轻处罚。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分别构成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但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妨害公务行为发生在醉酒状态,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依照法律规定,醉酒的人犯罪也应负刑事责任,醉酒并不是减轻其罪责的理由,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