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潘某开车撞死了正在进行路面清扫作业的清洁工,本案同时具备逃逸、自首、赔偿谅解三情节,最后,潘某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案件回放
2013年12月的一天凌晨1点,潘某搭载着在酒吧喝完酒的朋友开车行使在回家的路上。潘某和朋友们晚饭时就聚在了一起,饭后又一起去了酒吧唱K,虽然在这段时间潘某一直没有喝酒,但这时的潘某也感觉到又累又困。在驾车将要经过一个道路右半侧有铁皮圈围闭的路段时,潘某并没有注意到远处正在进行路面清扫作业的清洁工李阿姨。当小汽车经过围闭路段时,潘某突然发现了近在咫尺的李阿姨,这时他猛踩刹车并迅速向右打方向,但由于距离太近,左车头还是狠狠地撞上李阿姨。撞到人后的潘某立刻下车查看情况,当看到李阿姨满脸血迹躺在地上一动不动时,他非常害怕,心里马上萌生了尽快逃离的想法。于是他连汽车也顾不得要了,迅速逃离了现场。
在李阿姨不幸死亡的当天,潘某虽然从现场逃逸,但他回家后思想斗争非常激烈,每每回想起李阿姨受伤倒在地上的惨景,他心里又害怕又内疚,虽极力想逃避责任,但在良心上又感到过意不去。家人知道这一情况后,对他从现场逃跑的做法提出了严厉的批评,并鼓励他去自首。在家人的帮助下,心有悔改之意的潘某终于走进了市区交警大队的大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承认了自己驾车肇事。
在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前,潘某的家属也表现出了积极的一面,他们愿意对死者家属给予赔偿。最终,潘某与被害人李阿姨的亲属在清远市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了赔偿协议,潘某赔付对方人民币390000元,李阿姨家属对此表示谅解。
庭审过程
本案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潘某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潘某具有逃逸、自首、赔偿谅解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依法量刑。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无异议,并当庭表示悔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潘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黄睿 邓洪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