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们可能都有类似经历,自己车辆买了不计免赔的车辆损失保险,事故也属于理赔范围,可是去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不会按损失总额支付保险金,常常会根据损失总额,并按责任大小支付不同的保险金。“保险”真的这样保吗?一位消费者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大胆向霸王条款说不。近日,法院对一宗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生效判决,认为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无效,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吴某某支付保险赔偿金33329.85元等。
原告吴某某是粤RXXXX8号的车主,他为爱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以及不计免赔率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等险种。2012年6月24日,欧某某驾驶粤RXXXX2号二轮摩托车,搭载杨某某沿G106线由北往南行驶至2397KM+760M路段左转弯北行车道时,与在G106线由南往北行驶的由吴某某驾驶并搭载吴某的粤RXXXX8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欧某某、吴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欧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吴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某某垫付杨某某医疗费19031元、欧某某医疗费3197元、吴某医疗费1261.50元。此外,原告还支付吊车费、拖车费等施救费1880元和公路路产损失费420元、修理费22763元、定损费1220元。之后,吴某某向保险公司索赔,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49772.50元。保险公司则以保险合同关于“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约定,对吴某某的索赔只同意按吴某某责任的大小进行理赔。
法院认为,对于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是保险人法定和约定的义务。投保人为其财产投保财产保险,其目的就是为了在因自然灾害、第三者侵权或其本人过失等情形下致其财产损害时获得保险金以填补其损失。
法院指出,在第三者侵权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的场合下,保险人享有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代位求偿权。汽车损失保险合同条款第二十六条关于“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约定,虽然按通常理解,其义是指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而导致损失时,保险人只需按被保险车辆驾驶人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对于事故另一方(第三者)的相应事故责任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条款系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其将第三者侵权造成的相应损失排除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外,意在免除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因第三者侵权造成相应损失时的赔偿责任,该格式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义务及排除被保险人主要权利的条款,应认定无效,保险公司仍应在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即应当向原告赔偿施救费、路产损失费、车辆维修费、车辆定损费合共25863元。同时,法院还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路产损失42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医疗费7046.85元,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话你知: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法律规定,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或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向格式条款说“不”,不仅需要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也需要消费者大胆“挑刺”。(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蒋茂杰13927625858,邓洪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