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爱车在修车店发生交通事故,本想找到自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挽回损失,却遭保险公司以机动车在维修期间发生的事故为由拒赔,我们就只好自认倒霉了吗?不是的。近日,我院审结了一起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余先生终于可拿到应赔的保险金282892.50元。
车辆修理酿惨剧
2011年12月11日13时45分,原告余先生驾驶货车在某修车店修车,当货车修好后,余先生在维修店老板没有拿开固定货车后轮的木块的情况下便开车离开,没想到意外发生了,货车后轮压到该木块,木块弹起后击中蹲在车后的修理工小周后脑,并致其死亡。事故发生后,小周的继承人起诉余先生及某保险公司要求赔偿416563.50元,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赔偿110000元给小周家属,判决余先生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受害人家属的误工费、交通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282892.50元给小周家属。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仅赔偿了110000元给小周家属。对于余先生赔偿的282892.50元,保险公司以车辆在维修期间不予理赔。无奈之下,余先生走上法庭讨说法,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282892.50元。
保险公司辩解引纷争
保险公司认为,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责任免除条款中,有这样一条规定:“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发生意外”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余先生的车是在维修期间发生的事故,根据这一责任免除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明释条款抓关键
法官认为,保险公司适用的免责条款约定主要是因为车辆在营业性修理场所维修期间,车辆的适驾性没有保障且脱离投保人的掌控。因此,从保险车辆进入营业性修理场所开始到维修结束并验收合格提车时止,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免除。保险车辆是否处于维修期间,不在于保险车辆是否仍处于维修场所,关键在于其是否维修完毕且交付投保人。本案所涉事故虽然发生于修理厂内,但车辆是在修理完毕后,车辆起动后碾压木块弹起,造成受害人小周死亡的,被保险车辆实际已维修完毕且交付余先生,不属于维修期间,遂依法判令保险公司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余先生282892.50元。
无论投保机动车是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都有发生事故的可能。在非公共道路上发生的事故,对于受害人而言同样是偶然的,不可预料的,难以防范的,符合保险事故的基本特征。认定符合一定法定条件的在非公共道路上发生的事故为保险事故,符合保险分担风险的精神。(盘润畴、朱嘉敏、邓洪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