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的今日,车几乎作为一种生活必须品以高雅姿态进入了千家万户大门,相伴而生的无疑就是其必备的“小闺房”——停车场。停车场为我们所提供的不仅仅是一个停车位,更重要的是为车辆安全提供了一份保障,为车主提供一份安心。可却恰恰是停车场的不负责让车主杨先生就遇到这么一件困惑事,不得不通过法律寻求帮助。
杨先生在2011年7月以83200元购得福田牌汽车一辆,却不料3个月后,停放于某小区停车场的爱车不知去向。杨先生立即与小区的物管交涉并报警,物管竟称毫不知情,亦不愿对原告损失赔偿。杨先生愤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管公司赔偿车辆损失83200元,购置税共损失7389元,添附设备费用33100元。被告物管公司则辩称,物管公司收取的只是场地使用费而不是保管费,物管公司没有义务保管杨先生的车辆。
法院审查发现,物管公司多名员工在派出所的询问中均称杨先生的车辆属于月保管车辆,由此可推断物管公司收取的费用实际就是保管费。而且案发的停车场四周有围墙围闭,只有一个出入口,未经放行车辆无法自由进出,属于相对独立空间,因此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可视为车主已向物管公司交付了保管物。所以杨先生与物管公司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物管公司对杨先生停放在其停车场的车辆负有保管义务。涉案停车场其实设有监控设备及电子出入系统但已损坏,安保人员在放行时也没有回收停车卡,物管公司因其管理上的疏忽而不能提供车辆出入的电子或人工记录,未尽保管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有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现杨先生的车辆在保管期间被盗,物管公司依法应向杨先生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结合评估报告依法判决物管公司向杨先生赔偿被盗时的车辆价值77284元,购置税损失7389元等。
法官后语:虽然官司是判下来了,杨先生也得到了赔偿,但或许千金难买一安心,作为法院更愿社会多一分责任,法院少一份判决,车场多一分责任,车主多一分安心!(黄琦君 谢艳芬 邓洪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