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轿车失控碰撞路边树木,导致车上乘车人员被抛出车外,紧接着被一同向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碾压致死。在这起不同寻常的交通事故中,涉及到了多个主体,事故赔偿责任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比例又该如何分配?
事故之后的事故
被告之后的被告
肇事车辆粤E/T3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佛山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死者阿芳的妻子及父母因无法与阿华及佛山某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遂将两者起诉至法院,要求佛山某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10000元,被告阿华赔偿因阿芳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16万余元(扣除佛山某保险公司承担的110000元后的30%)。
诉讼中,原告提出要追加受害人阿芳所乘坐的粤A/UYXXX号轿车所投保交强险的花都某保险公司为被告,原告认为,粤A/UYXXX号轿车在该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其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鉴于粤E7XXX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也在佛山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佛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22万元,被告花都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1万元,被告阿华赔偿原告剩余损失的30%为8万余元。
被告花都某保险公司则认为,事故发生时,死者是粤A/UYXXX号轿车的乘客,不应作为第三者,故其不应该承担责任。
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应如何定义?
认定事故发生时阿芳是否是粤A/UYXXX号轿车的第三者成了案件审理的关键。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第一次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人阿飞是粤A/UYXXX号轿车的本车人员,在第二次交通事故发生时,阿飞已被抛出车外,脱离了其所搭乘的粤A/UYXXX号车辆的承载空间,且其在被抛出车外后并未再与粤A/UYXXX号车辆发生碰撞,而是被粤E/T3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E7XXX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碾压致死,因此,受害人阿飞不应视为粤A/UYXXX号车辆的第三者。根据相关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故花都某保险公司主张其不应在粤A/UYXXX号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中死亡赔偿限额范围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经过计算,法院确认原告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合计为616204.3元,据此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佛山某保险公司在粤E/T3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E7XXX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投保的交强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220000元)内赔偿原告损失220000元,不足部分的余额为396204.3元,由被告阿华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118861.29元,扣减其已支付的23000元,尚需赔偿95861.29元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