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而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也随着时代的发展层出不穷,让人防不胜防。近日,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宗招嫖盗窃案件,被告人江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
江某今年45岁,曾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10月19日被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1年5月18日刑满释放。然而近10年的牢狱生涯并没有彻底改造好江某不劳而获的贪心,2013年底,待业在家的江某因感觉最近手头比较紧,于是又生起了重抄旧业的念头。
一次偶然的机会,江某在麻将桌上认识了卖淫女陈某和“冬梅”。这时,江某忽然意识到可以利用卖淫女招揽嫖客然后进行盗窃,于是积极游说陈某和“冬梅”,征得两人同意后,江某等人经密谋在清城区某村的出租屋内设下了这个“温柔陷阱”。出租屋是单间单房的,带一个卫生间,屋内放有一张从事卖淫活动的床,床尾有布帘挡住视线,屋子只有一扇铁门,没有窗户。当陈某或“冬梅”招揽到嫖客后,将其带到出租屋内,只是将铁门虚掩,然后拉上布帘,哄骗嫖客脱光衣服并将衣服放在床尾。在二人进行性交易时,由被告人江某偷偷进入该出租屋盗走被害人钱物。江某就利用这样的手段,先后盗窃被害人张某现金2000元,田某现金13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江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守法做事 明理做人
于本案而言,江某已受到法律的惩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然而,本案中的被害人是否就一点错都没有呢?其实不然,嫖娼行为无论从法律还是道德的角度都不被社会所提倡,如果被害人没有起色心去嫖娼,也不会发生钱财被盗的事情。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其实有部分案件发生的诱因往往都是因为被害人自身的贪欲或不检点所造成的,这为被害人带来了极大的损失。因此,希望广大市民朋友可以引以为戒,做一个明理、守法、诚信的好公民。(黄睿 邓洪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