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权、健康权、生命权等纠纷的审判实践中,经常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医院的病历、诊断证明中自诉受伤原因与实际受伤不符的情况,当事人自诉受伤原因有些是不慎跌倒、有些是不慎从高处坠落,而其医疗费少则数千多则上万,并且还有部分案件中的当事人不但受伤原因与实际不符,甚至连医疗费的结算票据也无法提供。
经调查了解,当事人虚假陈述受伤原因的主要目的是骗取国家基本医疗保险金。现今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覆盖面较广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该制度使公民在疾病或意外受伤时可以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其资金来源是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但该制度规定了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覆盖范围。而虚假陈述受伤原因的当事人则通过虚假陈述、病历造假、先医保理赔再诉讼追偿等手段来绕过上述免赔规定。
有的当事人认为虚假陈述受伤原因是件小事,被揭穿时还振振有词,骗国家的又不是骗你的,不要多管闲事!甚至有的代理律师还故意教唆当事人可以如此操作,有的医生也对客观伤情视而不见,出具虚假的诊断证明加以配合,但实际上,虚假陈述受伤原因骗取医保并非小事,其法律后果也很严重。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医疗费的赔偿请求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来确定,若提供虚假的证据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此外,根据2014年4月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现行刑法及刑事诉讼法7个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事犯罪。
虚假陈述受伤原因骗取医保并非小事,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该行为不仅是道德失范,也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情节严重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在这里法官提醒,追讨损害赔偿本来是件合法的事情,但莫为些蝇头小利铤而走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