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修厂从原告经营的汽配店购买汽车零配件,支付部分货款后,又以质量有问题拒绝支付剩余款项。汽配店经多次催收未果,遂将某汽修厂告上法院。近日,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依法判令某汽修厂支付剩余货款。
2015年至2016年5月期间,原告经营的汽配店一直向某汽修厂提供汽车零配件,双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交易习惯提供货物和支付货款,某汽修厂在该交易期间时有赊账。因原告经营的汽配店急需资金进行周转,汽配店便找到汽修厂协商结清所赊款项,然而某汽修厂一直未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原告因多次催收未果遂将某汽修厂诉至法院,要求某汽修厂支付货款和利息,但某汽修厂诉讼中答辩称因汽配店提供的汽车零配件质量存在问题,导致其经营受损,要求扣减部分货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汽修厂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汽配店交付的货物属于三无产品,汽修厂在收货后既未在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瑕疵异议,也未在合理期间内要求退换货,因此某汽修厂的抗辩缺乏事实依据,遂依法判令某汽修厂支付拖欠货款及利息。
法官评析:
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作为原告的出卖人诉请作为被告的买受人支付货款时,买受人常常以货物质量问题进行抗辩,以达到减少给付货款的目的。本案中,某汽修厂虽以汽配店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进行抗辩,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瑕疵异议,因此,汽修厂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而拒付货款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源潭法庭 叶思思、麦焕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