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象征着速度与激情,绿茵场上力量的较量和技能的比拼在带给人们赏心悦目的视觉盛宴的同时,也给球员带来一定的人身风险。当铲球、传球、带球、拦球、射门这些足球比赛基本动作造成球员一定的人身伤害时,谁该为此担责呢?这不,清远的老张就遇到了这样的苦恼。
四十出头的老张是一名主治医生,同时也是一个资深足球爱好者,经常和朋友一起踢踢足球。这天晚上在球友的召集和组织下,他和单位同事作为一队和另一单位组成的一队打起了友谊比赛,双方未设裁判员居中裁判。老张担任球队的前锋,位于进攻的第一线。在一次进攻中,队友将足球传向老张,对方后卫则追来进行铲球拦截,不料却踢到了老张小腿上。只听“啪”一声清脆的响声,老张随即感觉到一股钻心般的疼痛,并倒在了地上。老张随即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右胫腓骨闭合性骨折,并遗留下右踝关节活动功能障碍的后遗症,构成了十级伤残。
一场球赛改变了老张的生活,而踢伤他的对方后卫小谭除了到医院看望过一次外就再也没了音信。于是老张怒而将小谭告上了法庭,他认为小谭的铲球行为违反了足球比赛规则,属于侵权行为,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在了解案情后,积极耐心地做起了原被告双方的工作。一方面向原告指出足球本身具有对抗性和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在强烈的身体对抗中出现人身伤害事件是极有可能的,因此原被告之间发生相互碰撞引发的受伤事件属于可以预见的范围,原告苛求被告在对抗中应尽更高注意义务不符合足球比赛本身的特点。另一方面又向被告指出原告的受伤确是因其引起,而且原告损失巨大,不仅身体受伤,而且作为一名主治医生,腿部残疾确实对他以后的工作造成巨大影响,被告应给予原告一定的赔偿。经过法官再三做工作,被告小谭同意补偿老张20941元,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足球爱好者,足球因其凶猛的拼抢、激烈的对抗成为受伤率较高的运动,所有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球迷朋友们在参加足球比赛时一定要做好身体和心理的双重准备。(童伟娟 邓洪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