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飞速发展,公用电力事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异常重要。国家投入巨资来购置和维护公用电力设施,以满足社会和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需要。然而,一些利欲熏心的犯罪分子却盯上了这些设施,为了蝇头小利,不惜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近日,清城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破坏电力设备案件,各被告人被严惩。
阿金、阿波两人都没有固定工作,整天游手好闲,且两人都是瘾君子,经常凑在一起陶醉于吞云吐雾中的快感。然而享受这种快感需要金钱的支撑,为此他们经常捉襟见肘。一次,两人又在长吁短叹没钱用的时候,望着房外凌空架设的电线,他们突然来了“灵感”,何不去偷这些露天中的电线卖呢?这样就能一劳永逸地把毒资问题解决了。于是两人去买了把钢剪,安排好分工,在某日凌晨3时许,窜到清城区某民宅后面,盗剪架设在该处正在使用中的BVV-70mm2供电电线25米。脱手后,两人便把赃款用来购买毒品吸食,此后两人又两次盗剪正在使用中的电线。后来,他们把也具有毒瘾的阿洪拉下水,三人故技重施,又干了一单。据统计,四次盗剪共造成损失人民币7458.28元,而每次盗剪行为都导致周边143户居民断电大约8小时,给居民生活带来了极大不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阿金、阿波、阿洪无视国家法律,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鉴于阿波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阿洪,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分别判处阿金、阿波、阿洪各有期徒刑五年、四年、三年六个月。
破坏电力设备罪 最高可判死刑
据承办法官介绍,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包括用来发电、供电的公共设备,如电厂、变压器、输电设备等。按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破坏电力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