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而离婚,这对子女而言意味着失去了一个完整的家,对其已经造成了莫大的伤害。但是破碎家庭的孩子也应该能享受到完整的父爱和母爱,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依法探望子女的权利。清城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原告杨帆(化名)享有每月一次探望婚生儿子的权利,被告孟茜(化名)应予以协助。
杨帆和孟茜在2011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当时婚生儿子贝贝(化名)只有两岁多,考虑到儿子年纪尚小,法院最终判决贝贝由孟茜携带抚养,杨帆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判决生效后,原告多次到被告住处要求探望儿子均被拒绝,2011年7月29日,原告杨帆通过电话和短信告知孟茜他将于7月30日12:00前往孟茜住处探望儿子。到了约定时间,两方却因探望问题发生了不愉快,甚至还闹到了派出所。杨帆一怒之下,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每月可探望儿子一次,每次可带儿子外出7天。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原告起诉要求每月看望一次儿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但探望的方式应按法律规定由双方协商。原告提出每月可以携带儿子外出7天的请求,应经被告同意,法院对探望的方式不宜作硬性规定,遂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探望权,又称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和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是保障未成年子女得到离异父母关爱的重要制度。离婚后的父母双方必须以是否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前提正确处理小孩探望权问题,不能强行阻止另一方依法享有探望权利。夫妻离婚,孩子也应该尽量共同教育,经常来往,组织活动,比如探亲、走访,让孩子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和家长的温情。不能让孩子感觉父母像仇人,否则的话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