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中旬,清远媒体对清远个别小区业主银行卡集体被盗刷进行了报道。近日,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对相关的民事案件作出判决,认定银行对储户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决银行向储户黄某支付27111.20元。
“卡就在包里,我也没离开过清远,却几分钟内近34000余元就被人在江西取走了。” 原告黄某无奈地说。
据黄某手机短信显示,2015年11月10日上午11时15分至18分之间,约三分钟内连续接收14条转账、取款相关的手机短信。短信先后显示其账户在江西被转出一笔金额为19000元的资金,ATM机取现金六笔(其中金额为2500元的五笔,金额为2300元的一笔),手续费七笔合计89元,转账、取现和手续费共计交易人民币33889元。黄某意识到出事后于是立即携银行卡和身份证向银行和公安机关挂失、报案。由于案件至今未破,在与银行交涉未果后,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损失33889元并承担诉讼费。
对此,银行认为,储户有义务妥善保管好银行卡和密码,因保管不善,将卡片转借他人或自身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由储户本人承担。在现行金融业中,银行卡密码由储户设定,并通过加密后传输和保存,除储户本人知道该密码外,任何人包括银行在内都无法查询到该密码。黄某等在小区买油消费导致银行卡信息泄露,属未妥善保管好银行卡密码,储户应对损失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
然而,黄某的遭遇并非个案,据报道,有30余名业主有类似经历。而且,他们都在2个月前在小区内通过刷卡购买了促销的花生油。
法院认为,银行作为专业性机构及发卡人,相对储户来说应尽更高的保障安全、防范风险的注意义务,最大限度的确保交易安全。但是银行在他人使用非持卡人持有的银行卡进行交易时,未能尽到严格的身份审核和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向黄某之外的其他人进行付款,其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适当履行,对于黄某的资金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考虑到由于黄某曾使用涉案银行卡在其居住的小区刷卡消费,后黄某所居住小区居民因该次消费产生的银行卡盗刷就多达几十宗,上述事件足以说明黄某在使用银行卡交易时没有尽到防止密码泄露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对于资金损失,黄某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法院认定黄某的资金损失33889元由黄某自行承担20%责任即6777.80元,银行承担80%责任即27111.20元,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