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害人欠自己的钱,遂以此为由,将被害人强奸,近日,我院审理一宗强奸案,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四年。
2012年4月份,被害人黄某向被告人雷某借了2000元钱,后来因没有工作暂时没有归还。2012年8月22日凌晨,被害人黄某准备回家时,被雷某及其朋友带至某宾馆房间,随后,被告人雷某以到被害人家找麻烦、喷红油等方式威胁被害人,但被害人不为所动。期间被告人雷某吸食了毒品,产生了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念头,遂提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不肯,被告人雷某遂逼被害人还钱,并威胁说找一群人来强奸被害人,每一次算三百元,直至扣完债务为止,并假装打电话,被害人无奈被迫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雷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强奸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欠债还钱原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但若以不正当手段追索债务,则会构成违法犯罪将被依法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