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从天而降”的水箱砸伤,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花了一大把,可当全阿姨向水箱的物主鲁先生协商赔偿时,双方却对赔偿金额难以达成一致,在多次交涉无果后,全阿姨决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日前,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宗高空坠物侵权案件。
案件回放:“从天而降”的水箱
年近五旬的全阿姨是清远市某公司的环卫工人,2014年8月上旬的一天,她下班回到住宅楼下,正在停放自行车。这时,就听见头顶传来“呯呤庞啷”一连串响声,紧接着,完全来不及反应的全阿姨就被从8楼坠落的水箱砸到了头部,造成头部与身体多处受伤。全阿姨当即就被紧急送到清远市中医院入院治疗,共住院17日。
事后,有关部门就此事对全阿姨与物主鲁先生进行了调解,全阿姨要求鲁先生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25000元,但鲁先生仅在全阿姨住院时垫付了2000元医疗费,对于其他费用双方却一直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在多次与鲁先生交涉后无果,全阿姨只能无奈起诉至法院。
庭审焦点:合理计算赔偿费用
在本案中,双方争执的焦点就在于如何计算赔偿费用。在原告全阿姨看来,被告鲁先生的行为造成了她以下的经济损失:1、医药费9746.7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 1700元(100元/天×17天);3、护理费 4420元(260元/天×17天);4、误工费 5480元(116.60元/天×47天);5、营养费3000元;6、住宿费 5780元(340元×17天);7、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合计32126.70元。
针对全阿姨提出的赔偿标准,鲁先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首先,他认为全阿姨明知楼上放有水箱,存在一定的危险,却仍长期把单车停到楼下,明显对自己的安全疏于注意,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减轻自己的赔偿义务;其次,原告全阿姨主张的赔偿款,部分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核实。
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全阿姨人身受到伤害的后果与被告鲁先生在8楼放置水箱及疏于管理该水箱的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鲁先生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被告鲁先生并无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全阿姨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故对于被告鲁先生答辩称应减轻赔偿责任不予采纳。
原告全阿姨因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参照有关规定进行确定,以此为标准,重新对原告全阿姨提出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进行计算,在扣减被告鲁先生已赔偿的2000元后,判决被告鲁先生尚需承担的赔偿金额为15862.60元。
实验链接:高空坠物杀伤力堪比枪击
近年来,高空坠物伤人的新闻屡见报端,那么高空坠物的杀伤力究竟有多大呢?有人用10楼高(30米)花盆(1千克)坠楼作过计算。
花盆落地时动能=质量×重力加速度×高度,即1千克×9.8米/秒×30米=294焦耳。294焦耳是什么概念?56式步枪杀伤无防护人体的要求是65焦耳,5.45毫米小口径步枪子弹向目标传递能量为228.3焦耳。
再假设,该花盆落在泥地上砸出一个5厘米深坑,瞬间冲击力=能量/形变程度=294焦耳/0.05米=5880牛顿,相当于600公斤重,这一重量足以压死任何一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