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不断攀升,清城区法院受理的抚养费纠纷案件数量也在逐年增加。父母离婚、家庭破裂对于子女而言已经是伤害,若父母再因为抚养费的问题而纠缠不清,甚至想方设法逃避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则无疑会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物质上的损失和心灵上的痛苦。清城区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总结出当事人在抚养费纠纷中普遍存在如下的几个误区,澄清这些错误的认识,有利于避免纠纷的产生,也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误区一:医疗费教育费 各自出一半
阿兰与阿带于2015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女儿阿敏由阿兰携带抚养,阿带每月负担抚养费1200元直至阿敏年满18周岁止。现阿敏已经开始进入高中学习,每年学费达2万余元为由,起诉要求父亲阿带一次性支付三年的高中学费7万余元。然而对于阿敏的请求,法院并没有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也就是说,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不再区分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而是综合各种费用后确定一个总的抚养费数额,该抚养费是一个综合性的费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将抚养费误解为只指生活费,不涵括教育费医疗费。对于教育费,父母需要支付的也是一般的教育费用。如果一方擅自让子女上学费昂贵的“贵族学校”、重点学校或者辅导班、兴趣班等,另一方如不同意支付昂贵的学费或所谓的“择校费”,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这些费用的诉讼请求是无法得到支持的。当然,如果孩子罹患较大疾病,产生了大额的医疗费支出,远远超过了抚养费数额,当然还是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对方负担一半的医疗费。
误区二:擅自更改子女姓氏 拒绝支付抚养费
阿云和阿权离婚时约定好儿子阿伟由阿云携带抚养,阿权每月负担抚养费800元直至阿伟年满十六周岁为止。后来阿云再婚,阿权听说阿云私自将儿子阿伟的姓氏更改为继父姓氏后,便拒绝支付抚养费,并称如果阿云将儿子的姓氏更改过来,其愿意继续支付抚养费。双方争执不下,阿伟遂将阿权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约定按月支付抚养费800元。法院根据户口簿的信息,查明阿伟并没有改姓,并最终判决阿权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阿伟年满十六周岁止。
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不因任何事由消除,因此不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应按时支付抚养费,一般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但最高人民法院在1981年8月14日〔81〕法民字第11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一方在离婚后未征得另一方同意,单方面决定变更子女的姓名,这种做法是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回复子女原来姓名。据此文件精神,公安部在2002年《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作出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因此,如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氏,另一方应寻求公安机关处理,而不得以此拒绝支付抚养费。
误区三:说好的抚养费 任性增加
阿珍与阿华离婚时,女儿小蕾出生才三个月,双方约定小蕾由女方抚养监护,随同女方生活,女方独立抚养女儿,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全权由女方负责。离婚一年后,小蕾以其患有地中海贫血疾病,而父亲阿华从未支付过抚养费为由将父亲阿华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每月负担抚养费1500元。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因此,对于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关于子女抚养费由一方全部负担的约定,属于双方的意思自治,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当遵照执行。同时,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等情形之一,且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因此,子女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但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满足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有关条件,故抚养费不能任性增加。
误区四:不让探视孩子 就不给抚养费
汤某和林某在2010年共同生育了女儿小瑜,2014年的时候双方因为感情破裂而离婚,并约定女儿小瑜由父亲汤某携带抚养,林某每月负担500元直至女儿完成学业时为止。后小瑜起诉到法院,要求林某支付其拖欠的抚养费,林某则称是因为汤某不让其探视孩子,她才不给抚养费的。法院最终判决林某一次性支付原告拖欠的七个月抚养费3500元。
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是探视权和抚养费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并不互为权利义务。也就是说,离婚一方拒绝配合另一方探视,另一方可以就单独就探视权起诉,要求依法进行探望,但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