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18万余元的商务客车只售3万元!遇到这样的车子,你敢买吗?苏某觉得这车肯定来路不明,他不买,却介绍别人买。殊不知,这样的介绍行为也是犯罪。
80后苏某从事长途客车运输生意,家境殷实。2012年6月的一天,朋友谭某(另案处理)对他说想买一台车,刚好有朋友有车要出手,并且说明该车是走私车,只售3万元,但是不能上牌。于是苏某便带谭某去看了车,该车是一辆七座商务小车,九成新。谭某看了车后,很满意,同意以3万元的价格购买,苏某则从这3万元的购车款中抽了2000元的介绍费。据苏某说,他一看便知道该车肯定来路有问题,不是偷来的便是抢来的,因为该车走正常二手途径,至少也能卖十几万。即使是走私的,也不可能卖得这么便宜,只要3万元。但他以为自己只是介绍别人购买,从中赚取点介绍费,就没想那么多。
最终法院认为,苏某明知是非法所得的车辆,予以介绍买卖,其行为触犯了法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考虑到苏某是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放其于社会上改造并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以适用缓刑。遂根据苏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决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