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的发展,因征地拆迁引发的系列问题也多了起来。近日,本院审结了一件“外迁户”起诉村民小组要求确认征地补偿款分配资格纠纷案件,因其起诉要求不属于民事案件管辖范围,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2016年4至5月,中国水电水利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佛清从高速公路源潭征地拆迁办公室征用某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用于高速公路建设,并已向某村民小组支付了征地补偿款。2017年4月3日,某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会议制定《某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征用(转让)补偿款分配方案》,方案规定:凡是挂靠户籍人员不能获得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款。方案一出,“外迁户”们就炸了。“外迁户”刘某认为其从内蒙古扎兰屯回迁某村民小组落户之日起,已经与某村民小组形成村民组织法律关系,且刘某家庭已经在某村民小组生活了17年,理应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享有集体利益分配的资格。某村民小组则认为,刘某系回迁到某村民小组并落户的村民家庭,属于“挂靠户”,不应分配补偿款。由于双方争议较大,刘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某村民小组确认其集体收益分配资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某村民小组之间纠纷实际上是因为原告刘某家庭是否有权享有村集体利益分配资格引起的,其核心问题是如何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问题。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六条“农村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及第十五条第三款“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社委会或者理事会审查和成员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规定,被告村民小组因国家部门征收土地而获得的征收土地款,属于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款,被告村民小组对其拥有独立支配权,是否分配、如何分配,任何机关、组织不得侵犯,亦不能强制干预其村民集体会议所作的决定,故原告刘某的起诉不属于民事案件管辖范围,遂裁定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原告刘某不服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二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
在此,法官提醒,“外迁户”是否享有集体收益分配资格,应由其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大会表决确认。若因土地征收补偿发生纠纷,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选择适当的途径进行解决。(源潭法庭 叶思思、麦焕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