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市为适应发展需要,大力修建、扩建公路。从而大量存在单边道路行驶的情况,公路养护部门为分道或防止车辆行入损毁路段,用简易装置(竹竿固定在砖块上,竹竿之间塑料绳连接)隔开道路或围住损毁路面,很多情况下未设置相关警示标志,产生安全隐患。骑摩托车碰撞该装置发生事故,公路养护部门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法院近期就审结一件此类案件,依法判处公路养护部门承担相应(30%)的赔偿责任。
2012年11月24日23时05分,原告潘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Y004线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至Y004线1 5KM+800M处时,碰撞路面用于围蔽损毁路面的竹竿,造成潘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一纸诉状将公路养护部门告上被告席。法院认为,虽然原告系未成年人且无证驾驶机动车,本身具有过错,但公路养护部门在事故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没有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呼吁相关责任部门应依法加强道路管理及安全防护工作,对施工、改造路段,按规定和标准设置施工警示、限速、变道等标志,标志应具备反光功能,保障夜间行车安全;亦提醒广大群众在途径施工、改造路段时,应严格遵守公共道路交通规则、减速慢行,注意行车及行人安全。(刘鑫邓洪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