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是破解“执行难”的钥匙
“判决书出来那么久了,为什么开发商还是没有赔钱给我?”近日,小梁不断提出疑问。2015年,小梁买下了一套房子,开发商却迟迟未办房产证。为保障自己的权益,小梁将其告上法庭。然而庭审结束后一年多的时间里,小梁仍然没有收到赔偿款。带着疑惑,小梁再次走进法院。法院执行干警告知小梁,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项判决暂时无法执行。
小梁赢了官司却无法及时获得赔偿的境况,不过是法院“执行难”的缩影。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执行难一直是个困扰法院和当事人的大难题。执行的“难”主要难在对被执行财产的锁定,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工作就无法顺利开展。城区法院执行干警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不得不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况是执行难的常态。
执行干警提醒,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可以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的实施执行,能有效防止争讼当事人变卖、转移、藏匿甚至毁损、挥霍在其占有、支配下的有关财产,逃避对生效判决的执行,能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利益。“诉讼保全就像一把钥匙,保全工作做得好就能迅速打开执行难这把锁头,避免许多在执行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困难。”
城区法院强化诉讼保全,源头助力解决执行难
人们常说,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实际上,在很多情况下,执行才是“最后一道防线上的最后一个环节”。执行的有效实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人民群众才能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和温暖。为保障胜诉当事人在将来的判决能够顺利执行或者避免财产受到损失,让执行“不再难”,城区法院在诉讼保全方面作出了许多努力。
据了解,2017年4月,城区法院就诉讼保全问题出台《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规定(试行)》。执行干警称,“该项规定的实施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大大减少了后续执行工作的阻力。”
城区法院的诉讼保全制度已有一套相对完善的流程。据执行干警介绍,当事人根据自己的诉讼请求,向立案庭提出诉讼保全的书面申请后,将由审判庭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则及时制作裁定书,交由执行局实施具体的财产保全措施,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因实施了财产保全措施,很多案件都能得到调解或撤诉,无需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据执行干警曾文杰回忆道,“我记得有好些案件都是原告在诉讼时就提出财产保全,当时我们冻结了被告公司的银行账户,该账户影响着公司的流动资金、交税等运行,被冻结后,仅仅2-3天的时间,被告便主动到法院要求调解,审判执行工作也得以顺利进行。”2017年,我院执保案件立案895件,约有98%的案件能有效控制到被告法人的财产,约30%的执保案件当事人以调解或撤诉结案。
法官提醒:谨记诉讼保全三要点,保全效果才能更明显
早在2016年12月,最高院为解决对财产保全制度中保全担保门槛过高、保全财产线索难找的两大难题,颁布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成为破解执行难的高端利器。法院执行干警称,该《规定》含金量极高,尤其是第十一条,允许在案件审理阶段,使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告的财产保全线索并可以通过该系统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控制。该系统查询范围覆盖面广,囊括支付宝、京东金融、财付通、证券等方面,几乎涉及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信息。这一举措为及时有效地查询控制涉案财产提供了极大的保障。
强有力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能助推执行工作更好地进行。“但当事人也需要注意诉讼保全的三要点,才能事半功倍。”执行干警提醒,第一,在申请诉讼保全的时候,为便于承办法官能够进行直接有效的审查,申请人应提供明确的财产信息或具体的财产线索,尽可能地确保财产线索的真实性与准确性。第二,申请人在选择财产线索的时候,应遵循“保什么、保多少”的原则,尽可能选择贴合诉讼请求范围内价值相对稳定的动产与不动产进行保全。第三,应准备好充足的材料,以免因缺少材料导致财产保全的延误。如查封房屋需要提供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而查封车辆则需要到车辆管理所查询权属等。(研究室 陈智敏、麦焕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