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没有想到自己随意丢弃的一根烟头会引起一场大火,更没有想到自己会“引火烧身”面临法律的制裁。近日,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一起失火案,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7年11月4日上午9点左右,被告人杨某在割除公司前面荒地杂草的过程中,随手将尚未熄灭的烟头丢到附近草丛中。由于正值秋季风干物燥,杂草被尚未熄灭的烟头点燃,引起了火灾。被告人杨某发现起火后,迅速与其他同事采取扑救措施,试图扑灭火势。但由于风势强劲,火势蔓延得很快,消防人员到场后也无法控制火势。最终大火从工厂的围墙蔓延至附近山林,导致“圆底坑”林地发生森林火灾。随后,被告人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鉴定,这场山火的过火面积为331.36亩,其中未成林面积245.62亩,无林地面积85.74亩。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过失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情节较轻,构成失火罪。鉴于被告人杨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杨某因一时疏忽酿成严重后果,受到刑事的处罚,是失火犯罪的典型案例,有深刻的教育警示意义。广大市民在外出游玩、生产作业或者进行节庆民俗活动时,必须提高警惕,增加防火意识,不要将火柴、香烛等易燃物品带入山林,不要乱丢烟头,留下火种,切记安全用火,谨防失火,避免“引火烧身”。(刑庭 潘文静、麦焕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