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在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后,对财产分割反悔了,要求法院撤销该约定,可否?
2013年6月,罗某因与丈夫刘某感情不和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离婚。但在开庭前夕,罗某却向法院提出撤诉的请求,原因是她已经与丈夫刘某对离婚事宜协商好了。在法院撤诉后的第二日,罗某与其丈夫刘某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同时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连州市的两卡商铺以及车辆归男方所有,债权债务也归男方;由男方一次性补偿女方100万元等等内容。然而离婚后不到四个月,罗某觉得前夫刘某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商铺的面积、价值进行隐瞒,该商铺的实际价值远远高于男方对她的补偿,因此要求男方增加补偿。但刘某却认为自己最近生意失败,经常患病,已经负债累累了,应该撤销的是《离婚协议》中的由男方补偿女方100万元的内容!双方争持不下,罗某于是将其前夫告上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对商铺的处理内容,对该财产重新分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罗某认为是因为受到欺诈而订立财产分割协议,但由于商铺是固定的、具体的物业,双方在离婚前已经购买,罗某应该对该商铺有所了解,刘某不存在欺诈的问题,为此法院依法驳回了罗某的诉讼请求。(朱文卉 邓洪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