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在司法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悔过自新,预防重复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大部分量刑较轻的犯罪分子经过一段时间的社区矫正,往往都能够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但凡事有例外,清远的黄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竟不知收敛,酒后参与械斗并持刀砍伤他人。日前,清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撤消了被告人黄某的缓刑,决定对其收监。
现年28岁的黄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2016年年初起至2017年年初止。险些失去自由的黄某本应好好珍惜这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可没过几个月,他便“成功”地把自己送进了班房。2016年4月9日,黄某与一众朋友来到先锋东路某酒吧喝酒消遣。在喝酒期间,黄某的一个朋友与另一名客人在酒吧大厅跳舞时发生了身体碰撞,黄某为朋友出头,与之发生了争执和推搡。酒吧保安见状上前阻拦,不料怒不可遏的黄某借着酒劲,竟掏出一把长刀,挥舞着试图砍人。保安们一拥而上,终于将神志不清的黄某控制,保安队长游某头部和手臂均被砍伤。公安机关将黄某抓获后,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
法院认为,罪犯黄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重新违法犯罪机率高,不适宜继续在社区内矫正。法院最终撤销缓刑的建议,对黄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缓刑是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主要体现,也是帮助罪犯改造自身、重新融入社会的重要手段。但判处缓刑绝非不再追究,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情节严重的同样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区法院对黄某撤销缓刑的决定,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肃,也为其他缓刑执行人员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