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味道是苦还是甜,只有婚姻当事人才知道。当觉得婚姻里全是苦味的时候,婚姻已走到了尽头,离婚也就成了一种解脱的方式。然而,在离婚纠纷案件审理中,由于当事人对相关法律知识不熟悉,各自的立场和角度以及诉讼目的不同,造成了当事人对离婚纠纷问题存在不少的认识误区,而这种误区很可能对一个人的一生幸福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误区一 分居两年以上就可以自动离婚?
不少当事人头脑中都有一种错误的认识,只要分居满了两年就可以自动离婚。这种认识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因为离婚是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想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只能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或者到法院诉讼离婚,除此以外,没有第三条途径。
因此,不管分居满了多少年都不能够自动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以上可以判决离婚。但如果分居是因为工作调动、出差学习、生病住院等客观原因引起的,则显然这种分居两年以上也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而且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以上是判决离婚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只要有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其他情形,即便没有分居两年以上也是可以判决离婚的。有的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误以为只有分居两年以上才能离婚,因此等待两年后再起诉,给自己造成了不必要的伤害。
误区二 如果对方不来法院拿传票或者不来开庭,这婚就离不了?
很多原告起诉到法院,都很担心一个问题,如果对方不配合法院,不来拿传票或者不按期到庭,那么这婚是不是就离不了了?
这种担心是多余的。首先,关于传票的送达,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除了可以直接送达外,还可以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即便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给被告,或者被告下落不明的,还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传票送达后,如果被告不来开庭,则视为被告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等诉讼权利,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审理,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因此,对方不来拿传票或者不来开庭,并不影响离婚诉讼的正常进行。
误区三 离婚纠纷案件,可以委托律师到庭,本人不必亲自到庭?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因此,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中律师的授权范围只能是“一般授权”,不能代表当事人出庭应诉。当事人除非本人不能表达意思,指的是当事人患有精神方面疾病或者智力方面障碍等问题。特殊情况是指当事人出国留学、定居国外或生病住院等情形。
误区四 一方如有婚外情,则法院可以判决该方“净身出户”?
不少婚姻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尤其是女性当事人,总是非常渴求抓住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为此不惜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甚至花重金聘请私家侦探。其之所以这样做,是想证明离婚是因为对方有过错,对婚姻不忠,而自己是婚姻里的受伤害一方,因此其可以基于此在财产分割时要求法院判决对方净身出户。
首先必须明确,除非对方自愿,否则法院判决对方“净身出户”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因为有无过错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无明显和重大的影响,根据婚姻法第39条规定,法院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是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即便取得了对方婚外情的证据,也只是作为法官酌情考虑的一点,法官可能会对无过错方给予一定的照顾,但是并不必然对夫妻财产分割产生重大的影响。
那么取得对方婚外情的证据,到底在离婚诉讼中有什么影响?一方面,法官可以据此考量夫妻双方感情的破裂程度,有无和好可能,可基于此判决离婚;另一方面,在判决离婚的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据此要求对方给付损害赔偿。
误区五 女性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
不少女性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都会要求男方赔偿其青春损失费,尤其是其在作为被告被提起离婚诉讼的时候,认为自己跟着男方几十年,辛辛苦苦,给他生儿育女,现在却被他抛弃,因此要求男方对她婚后几十年的付出给予赔偿。这种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事实上,青春损失费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中,没有其确切含义。我国婚姻法规定,只有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这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情况下,无过错方才能请求过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除此以外,任何所谓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都是没有法律依据,而得不到法院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