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房地产行业日益发展,房地产中介遍地开花。市民可以通过房产中介买卖和租赁二手房屋。但近年来,房产中介乱象横生,频繁曝出黑幕。近日,清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居间合同纠纷案件。
雷先生在清城区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相中一套二手房,并在地产经理韦某的促成下,在该公司与卖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同时雷先生亦签订《委托书》,委托该中介公司洽谈房屋购买事宜。
本以为可以一劳永逸委托中介公司买到心水的二手房,雷先生并未多想,在地产经理韦某的指示下把二十余万元转到该中介公司“老板娘”的银行账户,并收到由韦某开具的加盖公司公章的收据。不料,该“老板娘”实为公司的另一员工,韦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了雷先生房款,并大肆挥霍。卖家迟迟没有收到房款怀疑被骗,遂向派出所报案,韦某迅速被公安机关缉拿归案。但万万没想到,韦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溺水身亡。雷先生为保护自身利益,把该房地产中介公司经营者阮某告上法庭。
经审理查明,阮某及员工韦某以公司名义为雷先生和卖家提供居间服务,并接受雷先生的委托代为收取和支付相关购房费用。双方签订的《委托书》加盖中介公司印章,同时其经营者阮某也在场见证,收据亦加盖了公章,雷先生完全有理由相信韦某有权代表该公司作出相关指示或承诺。至于韦某以中介公司名义收取款项后有无存入经营者阮某账户,是其内部财务管理问题,不能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法院判令,经营者阮某承担返还购房款21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官提醒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如双方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划转;买卖双方可拒绝接受房屋中介私自开具白条或未加盖印章的收据;房屋中介与买方或卖方签订的任何协议、作出的任何声明和承诺,必须由房地产经纪人员书面签名确认并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公章方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