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已80高龄的潘老太在过去的18年里,一直有件烦心事,自己居住使用了近二十年的拆迁补偿房屋一直没有拿到房产证,自己已年入古稀,潘老太想在有生之年解决这个问题,于是她来到了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对该房屋进行确权并要求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诉争房屋是位于清远市龙塘镇的两间拆迁补偿铺面,1999年8月潘老太与被告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某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被告清城区龙塘镇某村民委员会拆迁原告的房屋建集资房,房屋建成后,被告清城区龙塘镇某村民委员会补偿两件铺面给潘老太补偿并负责办理国有土地证。房屋于2000年8月建成,被告清城区龙塘镇村民委员会按协议约定将铺面交付给了潘老太居住使用,但一直未给潘老太办理房屋产权证,这一拖就将近二十年。后经查实,诉争房屋现登记在清远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潘老太多次催促无果,为维护合法权益,潘老太向本院提起了本案诉讼。
清城区人民法院源潭法庭接到该案后,承办法官仔细审阅了案卷,为了尽快给潘老太解决这个困扰了她近二十年的房屋产权问题,承办法官决定“特案快办”。近日,城区法院源潭法庭公开开庭了审理该案,被告清远市某房地产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清城区龙塘镇某村民委员会虽未出庭,但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诉争房产为原告潘老太所有,非违法建筑。庭审中被告清远市某开发公司答辩称诉争房屋现确实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房屋是被告清城区龙塘镇某村民委员会挂靠在其公司所建,其仅对被告清城区龙塘镇某村民委员会负责,不应承担相关经济责任。经过法庭调查及承办法官对当事人辩法析理,最终被告清远市某房地产公司同意履行协助义务,原告潘老太也同意自行负担相关手续费。
承办法官依法作出了民事判决书,判决诉争房屋归原告潘老太所有,被告协助原告潘老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相关办理税费由潘老太负担。
潘老太收到法院判决书后心情无比激动,没想到,这个困扰了她18年的过户问题,来到法院不到一个月就顺利地解决了!“特案快办”给潘老太带来的这份“迟来”喜悦,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法治理念。(源潭法庭 毛敏灵、麦焕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