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迅速发展,使人们实现无纸币交易,大大方便人们生活。然而,凡事具有利、弊两面。人们在享受支付平台带来的便捷,同时也应该警惕随之而来的网络犯罪。近日,清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有关支付宝的盗窃案。
阿蓉和阿标通过微信“摇一摇”功能互加为好友。2016年2月的某天晚上,阿蓉与阿标相约在某夜宵档吃夜宵。期间,阿蓉喝了多瓶啤酒,阿标随后送不胜酒力的阿蓉回家。
到家后,趁阿蓉酒醉之际,阿标盗窃了一台苹果手机及现金100元。同时,其利用阿蓉手机所绑定的支付宝账号,先后分三次往自己支付宝转账111元,又往其朋友阿龙支付宝账号转账3000元,试图以此躲避公安机关及支付宝平台的追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标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鉴于阿标认罪态度良好,且积极退赃等,可从轻处罚,故判处阿标7个月有期徒刑,罚金若干。
法官提醒:市民在享受货币电子化便捷消费的时候,要看管好手机等智能设备。若丢失手机,应当立即登陆相关网站进行账号挂失。另外也要注意个人证件的使用安全,以免被不法之徒利用,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