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去世后,遗留下房屋一套。此时,老周的再婚妻子、亲生子女以及继子女悉数上场,为了房屋的继承分割问题闹得不可开交,上演了一幕真实的遗产大战情景剧。
老周与老金于1981年结婚,两人均是二婚,结婚二十多年来两人没有共同生育子女。阿国和阿美是老金与其前夫生育的子女,阿民、阿梅、阿新和阿强是老周与其前妻生育的子女。老周在和老金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老周名下。
后来老周因病去世,关于这套房屋的继承分割问题,老金认为,该房屋是其和老周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她与老周结婚后,阿国和阿美也跟着过来和老周一起生活,与老周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与继子女关系,因此阿国和阿美具有继承权。
阿民一方则认为,阿国从未和他们在一个家庭生活,不应成立继承关系。至于阿美,阿民只承认当时一个叫周某花的人和他们共同生活,但不清楚周某花和阿美是否是同一个人。老金对此解释称,当时为了读书方便,故将阿美改名叫周某花,并提供了老周生前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加以佐证。
到底阿国和阿美有没有继承权,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从形式上看,阿国和阿美的户口均于1993年从外省迁至老周处,此时阿国已经成年,虽然阿国主张其在老金和老周结婚后便跟随老周一起共同生活,但并未举证证明,且老周的亲生子女对此亦予以否认,故对于阿国认为其与老周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的事实,法院不予确认,对于阿国认为其有继承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阿美的户口迁过来时,其尚未成年,为了读书方便改名叫周某花的主张亦符合生活常情,且其提交了老周生前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对此予以佐证,故法院认定阿美与周某花为同一人,阿美与老周之间形成了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阿美对老周的遗产具有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故涉案房屋应先分出一半为老金所有,剩余一半为老周的遗产,在老金、阿美、阿民、阿梅、阿新和阿强之间平均分配,故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最终判决涉案房屋老金占7/12的份额,阿美、阿民、阿梅、阿新和阿强各占1/12的份额。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虽然是以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为前提,但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后,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
界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无权利义务的唯一依据就是确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对此,应从四个方面予以把握:
一是子女在其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时应是未成年人;二是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时,生父(母)应对子女享有直接的抚养权;三是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应共同生活;四是抚养事实应达到一定年限。